第75846647号“东楚茶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庄陈光
  委托代理人:山东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庄陈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6647号“东楚茶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楚茶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唇膏;牙膏;洗衣浸泡剂;美容面膜;护发素;柔发剂;洗面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815044号“霸王茶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牙膏”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6647号“东楚茶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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