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9779号“RK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SKF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瑞凯孚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SKF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瑞凯孚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9779号“RK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K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机器用耐摩擦垫;机器用耐磨轴承;轴承滚珠环;滚柱轴承;传动轴轴承;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部件);自动加油轴承;轴瓦;机器轴承托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155号“SKF”、第1203148号“SKF及图”、第868687号“斯凯孚”、第44716669号“SKF4U”、第44724468号“斯家服务SKF4U”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863961号“SKF及图”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3081065号“SKF”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曲轴;连轴节;机械传动装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SKF”“斯凯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9779号“RKF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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