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39975号“七指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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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惠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素伟
异议人金惠英对被异议人张素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39975号“七指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指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戏装;雨衣;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81451号“优六指鼠LIU ZHI SHU及图”、第58713843号“六指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9975号“七指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