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52218号“XF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旭丰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三颗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城槟
  异议人苏州旭丰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城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52218号“XF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F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收割机械”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展会及公众号等宣传证据、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收割机械”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是其提供的业务往来交易记录、就职记录、参保缴费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2218号“XF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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