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1185号“安立邦”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滁州春之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滁州春之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1185号“安立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立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寻人调查;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交友服务;调解;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消防”。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6014号、第15161048号、第24198767号“立邦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家务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寻人调查;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交友服务;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消防”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立邦”,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1185号“安立邦”商标在“寻人调查;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交友服务;临时看管房子;临时照料宠物;消防”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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