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7797号“蓬莱牧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牧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润斌
  异议人重庆牧哥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润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67797号“蓬莱牧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蓬莱牧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肉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20895号、第3954294号、第13464578号“牧哥”,第32037902号“牧哥MU GE及图”,第32050263号“金牧哥”,第48059878号“牧小哥MUXIAOG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肉;食用板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牧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7797号“蓬莱牧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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