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79144号“LOYAL FO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永文
  异议人广州泽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永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79144号“LOYAL F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YAL F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人造毛皮;公文包;包;手提袋;皮包;皮夹子;背包;行李箱;伞;手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83838号“FOX”、第72751292号“FOXLOV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制系带;旅行箱;背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FOX”,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9144号“LOYAL F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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