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2436号“卡士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欧洲钾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欧洲钾盐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12436号“卡士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士多”指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用酵素;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480529号“卡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用酵素;表面活性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卡士”,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2436号“卡士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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