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98838号“保元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阜阳保元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殷玉龙
  异议人阜阳保元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殷玉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398838号“保元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元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放射性造影物质;医用气体;心电图电极用化学导体”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52108772号、第52104953号“保元德及图”商标已核准注销,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08883号“保元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牙用光洁剂;补药;人用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保元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98838号“保元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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