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8262号“药都绿之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绿之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绿之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08262号“药都绿之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都绿之源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9517号“药都”、第18555434号“药都及图”、第12023264号“药都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药都”,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双方商标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8262号“药都绿之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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