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7166号“清雅萱QINGYAX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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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磊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7166号“清雅萱QINGYAX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雅萱QINGYAX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4类“蚕丝被、蚕丝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67911号“清雅颂莹”商标、第14511899号“雅莹”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7166号“清雅萱QINGYAX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