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3858号“萨卡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可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牛哥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可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牛哥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93858号“萨卡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卡班”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套环、玩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308907号“萨卡班甲鱼”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3858号“萨卡班”商标在“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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