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0619号“星桂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6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哲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虎威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平安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虎威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00619号“星桂安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桂安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灭火设备;灭火器;消防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2685号及第3642017号“桂安及图”、第15317375号“桂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灭火器材;灭火洒水系统;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灭火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0619号“星桂安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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