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32429号“世际鲁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4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金芳
  异议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对被异议人范金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32429号“世际鲁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际鲁班”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圆尺;计数器;电子计分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708080号“鲁班及图”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2285031号“鲁班”、第40058467号“鲁班及图”及第65829433号“鲁班爱拼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衡器;量具;测量水平仪”等。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鲁班”,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秤;量具;规尺(量具);尺(量器);测量用直角尺;测量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2429号“世际鲁班”商标在“秤;量具;规尺(量具);尺(量器);测量用直角尺;测量装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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