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61026号“悍暠 HANH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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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5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声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声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61026号“悍暠 HANH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悍暠 HANHAO”指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合页;磁碰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89675号“悍高 HIGOLD”、第20648388号“悍高 HANG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1026号“悍暠 HANH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