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8596号“仁和风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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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百里杜鹃山水田园农旅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百里杜鹃山水田园农旅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08596号“仁和风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风物”指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咸菜;蛋;食用菜籽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43号“仁和RENHE”、第23518564号“仁和 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或其显著识别部分“仁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8596号“仁和风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