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78015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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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千戴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温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千戴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7801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8类“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裘皮;手杖;伞;手拿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39097号“SJ”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购物袋;书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晚会用手提包;钱包;手拿包;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皮包;旅行箱;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8015号“图形”商标在“晚会用手提包;钱包;手拿包;装化妆品、钥匙及其他个人物品的小袋;皮包;旅行箱;伞”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