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44988号“昊尔HAO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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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学利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学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4988号“昊尔HAO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昊尔HAO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视电脑一体机;显示器;扬声器音箱;电视机;自动广告机;机顶盒;视频投影机;遥控装置;液晶显示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6818号“HAIER”、第854625号“海尔HAI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电视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够明显,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电视电脑一体机”等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冰箱”商品上的第4534751号“HAIER”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于“遥控装置;液晶显示屏”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4988号“昊尔HAO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