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74824号“KEREN EXPLOR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可人电动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可人电动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74824号“KEREN EXPLOR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EREN EXPLOR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踏板摩托车;自行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38782号、第10559253号“EXPLOR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陆地机动车辆;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74824号“KEREN EXPLOR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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