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5338号“串烧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彭元景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平
  异议人彭元景对被异议人王文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95338号“串烧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串烧云”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49866号、第47922092号“火烧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饭店;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5338号“串烧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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