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7065号“万欣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普润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普润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87065号“万欣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欣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化学制剂;片剂;人用药;化学药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原料药;生化药品;中药成药;针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2528号、第9086257号“欣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原料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欣宁”,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7065号“万欣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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