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7933号“棉小幸”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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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幸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廷伟
异议人广州幸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廷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37933号“棉小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棉小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纸餐巾;纸制洗脸巾;卫生纸手帕;卫生纸;包装纸;文具纸;绘画材料;印刷出版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43424号“幸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纸;标签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巾;纸餐巾;纸制洗脸巾;卫生纸手帕;卫生纸;包装纸;文具纸;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7933号“棉小幸”商标在“纸;纸巾;纸餐巾;纸制洗脸巾;卫生纸手帕;卫生纸;包装纸;文具纸;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