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94948号“民族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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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古镇恒昌烧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古镇恒昌烧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94948号“民族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民族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91989号“民族贡”、第22943462号“民族美”、第13857765号“民族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不够明显,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94948号“民族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