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2596号“未来车老板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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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哈尔滨丽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丽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鸭嘴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3902596号“未来车老板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未来车老板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数字绘图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537386号“未来车老板WEILAICHELAOBAN”、第15694085A号“车老板CHELAO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动画片”、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49957号“CAR BOSS”、第69517547号“CHELAO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遥控装置”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95320号“车老板CHELAOBAN”,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9978649号“车老板CHELAOBAN”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绘图机;长度测量仪器;机械式标志;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设备”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车老板”,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2596号“未来车老板及图”商标在“数字绘图机;长度测量仪器;机械式标志;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灭火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