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4479号“邦杰胡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纪周
  异议人邦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纪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54479号“邦杰胡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邦杰胡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蛋糕;蜂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饺子;多谷物面包;食品调料;元宵;方便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8556号、第61504666号、第53174503号、第4238557号、第57062873号“邦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火腿”、第31类“动物食品”、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果汁;矿泉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4479号“邦杰胡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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