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376835号“联盟宜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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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薛立峰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薛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8376835号“联盟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联盟宜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595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宜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76835号“联盟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