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12111号“蓝猫宜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保定市蓝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市蓝猫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12111号“蓝猫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猫宜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湿巾;消毒纸巾;卫生棉条;卫生护垫;卫生巾;失禁用尿布;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卫生内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782625号“宜家家居”,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3800699“宜家”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餐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宜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IKEA”商标及与之对应的中文“宜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宜家”商标,若核准其注册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2111号“蓝猫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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