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4189号“飞宇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银生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银生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84189号“飞宇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宇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电动和非电动脱毛器;电动剪发器;剃刀;手动理发推子;理发剪刀;电动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理发推子;电动头发拉直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810925号、第73983392号“飞利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电动鼻毛修剪器;手动的手工具;修甲小剪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4189号“飞宇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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