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0468号“AODOW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王础贵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飞
异议人王础贵对被异议人钟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660468号“AODOW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ODOW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开发票机;验手纹机;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异议人引证的第20388133号“ANDOWL”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现已无效,该商标在本类上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92661号、第60649841号“ANDOW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麦克风;计算机外围设备;MP3播放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微信聊天记录、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及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0468号“AODOW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