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49466号“原神猎鹿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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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4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元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俞金洪
异议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俞金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49466号“原神猎鹿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原神猎鹿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裤;袜;内衣;手套(服装);帽;围巾;皮带(服饰用);鞋;服装;防水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6633号“原神”、第56079452号“云·原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原神”,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原神》游戏名称及作品中特有地名“猎鹿人”的抄袭、复制,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合法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已经将其主张的游戏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我局已针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9466号“原神猎鹿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