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4391号“SP SUPB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艾迪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4391号“SP SUPB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 SUPBA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37063号“SUP及图”、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4804010号“SUPREME”、第53170108号“SUPREM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4391号“SP SUPB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