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87984号“金威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惠州市明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金环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明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87984号“金威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威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缆;教学机器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扬声器;智能手机用套;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开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2713号“金环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绝缘铜线;变压器;电开关;电缆连接套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6805号“金环宇JINHUANY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测量仪器;电缆接头套;报警器;电池”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金环宇JINHUANYU及图”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7984号“金威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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