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1293号“FAY PUR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成都小仙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小仙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91293号“FAY PU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Y PU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增白霜;口红;香水;洗面奶;护发素;香皂;洁肤霜(化妆品);化妆品用香料;美容面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058678A号、第60620358号、第55058678号“FA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精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部分“FAY”,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1293号“FAY PUR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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