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3231号“元神滴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赵丽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93231号“元神滴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神滴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照相机(摄影);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绘图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导航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预约出租车用可下载移动应用程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498号、第48512498A号、第16519926号“滴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网络通信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滴滴”,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3231号“元神滴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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