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25407号“寳云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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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被异议人:王宝云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对被异议人王宝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1825407号“寳云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寳云阁”指定使用于第16类“画家用画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33853号、第42694328号及第42694329号“宝云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类“蜡烛;小蜡烛;照明用蜡烛”、第6类“小五金器具;金属钥匙链;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及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25407号“寳云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