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79773号“糊醉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金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金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3079773号“糊醉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糊醉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米酒;伏特加酒”等。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48507号、第52897132号“醉仙汾”、第11246791号“汾酒醉仙居”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2087号“小糊涂仙”、第4154843号“小糊涂仙 XIAO HU TU XIAN”、第17893683号“小糊涂仙”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黄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含义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二的字号权。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79773号“糊醉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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