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97189号“达美霖 DAMEIL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靳强
  异议人科赴公司对被异议人靳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497189号“达美霖 DAMEI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美霖 DAMEI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出牙剂;治疗过敏性鼻炎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226号、第8107805号、第10328833号及第18216006A号“美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止痛制剂;医药制剂;人用药;隐形眼镜用溶液;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97189号“达美霖 DAMEIL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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