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8976号“恒工 HENGG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东恒工特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恒工特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州恒春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58976号“恒工 HENGG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工 HENGGO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采掘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846634A号“恒工特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职业介绍”。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8976号“恒工 HENGG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