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0215号“BRILLIEIGH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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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裕静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格莫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裕静对被异议人上海格莫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20215号“BRILLIEIGH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ILLIEIGH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抢注其“BRILLIEIGHT”商标,异议人提供的“BRILLIEIGHT”相关产品图片、部分媒体宣传页面截图、线上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BRILLIEIGHT”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0215号“BRILLIEIGH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