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88584号“轻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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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4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骏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睿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康贝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骏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康贝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88584号“轻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手表;钟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轻骏”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轻骏”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88584号“轻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