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56871号“龙工彧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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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市驰爱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龙工(福建)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市驰爱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56871号“龙工彧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工彧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齿轮油;润滑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5716号“龙工LONGGONG及图”、第54234959号“龙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照明用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铲运机;挖掘机”商品上的“龙工LONGGONG”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56871号“龙工彧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