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55854号“B BVGARIT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4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玉娟
  异议人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玉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855854号“B BVGARIT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 BVGARIT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金属栓;铁路金属材料;金属锁(非电);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丝网;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94697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铁路金属材料;普通金属线”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金属丝网”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装饰品(珠宝);表”上的“宝格丽BVLGARI”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字母构成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耐磨金属;金属栓”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5854号“B BVGARIT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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