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5766号“初元财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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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河北乐启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富顺康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乐启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富顺康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85766号“初元财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元财运”指定使用于第32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乳清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18540号、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第6789888号“初元”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初元”,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河北乐启畅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23014号“初元”、第9695132号“初元 CHU YUAN FOOD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乳酒(牛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初元”,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5766号“初元财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