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43476号“ERNGMGGLIDO.ZEG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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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家旺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家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43476号“ERNGMGGLIDO.ZEG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NGMGGLIDO.ZEG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上衣;裤子;服装;游泳衣;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大衣;裤子;制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ERMENEGILDO ZEGNA”、“杰尼亚”、“ZEGN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3476号“ERNGMGGLIDO.ZEG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