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4518号“炫酷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文
  异议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84518号“炫酷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酷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制礼品包装带;印刷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976270号“酷喵”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印刷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商品和服务上的第27427118号、第22742342号“酷喵”商标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4518号“炫酷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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