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97072号“摩比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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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摩比亚加工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哈意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摩比亚加工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哈意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97072号“摩比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比亚”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床;金属加工用机床”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金属加工用机床”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摩比亚”商标,故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第7类“机床;金属加工用机床”等商品上以“摩比亚”作为企业商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关联公司“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曾向被异议人“上海哈意机械有限公司”销售“HACO”牌数机床,双方曾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除本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机床品牌字母完全相同的第76203069号“HACOMUBEA”商标。“摩比亚”是异议人商号简称,亦是“MUBEA”中文音译。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97072号“摩比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