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03069号“HACOMUBE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摩比亚加工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哈意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摩比亚加工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哈意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03069号“HACOMUBE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COMUBEA”指定使用于第7类“机床;金属加工用机床”等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关联公司“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曾向被异议人“上海哈意机械有限公司”销售“HACO”牌数机床,双方曾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宣传册、产品网络售卖截图、网络视频平台所载产品简介、网络媒体及自媒体所作宣传截图、与被异议人法人为同一人的关联企业“哈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官网有关异议人公司简介、销售合同及发票影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在“机床”等产品上实际使用“HACOMUBEA及图”商标。据此,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使用在“机床”等商品上的“HACOMUBEA及图”商标情况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在与异议人产品高度关联的“机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03069号“HACOMUBE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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