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969414号“品四方陈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陈厚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品四方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陈厚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品四方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969414号“品四方陈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品四方陈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51280号“陈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陈厚”,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9414号“品四方陈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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