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477892号“聚蓉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许辉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小友至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许辉对被异议人成都小友至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0477892号“聚蓉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蓉易”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其经营范围不包含与“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项目,但之后被异议人通过变更登记,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了“商标代理”等项目,故被异议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所代理服务的内容。本案被异议人系经过变更经营范围后新增了“商标代理”等项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若对前述情形不予限制,则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需要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77892号“聚蓉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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