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3875号“缤南富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小丽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小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3875号“缤南富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缤南富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114021号、第14612778号、第27569121号“奔富”、第861084号、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奔富”“PENFOLDS”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3875号“缤南富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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